PS.109.07.15更新無效連結
最近為了要辦理遺產稅申報和繼承過戶,下了點功夫研究申請流程和細節
這些程序看似複雜,但只要肯花時間,其實親自辦理並不難,還可省下代辦費
此篇僅做為個人經驗記錄與分享,希望對需要的人有所幫助
但仍未盡完善,如對相關流程有疑問請洽詢各承辦單位
備註:繼承人有多位時,由其中一人代表辦理申報遺產稅及繼承過戶即可
但如何納稅及繼承仍須通過全員協議
第一步:取得死亡證明(須付手續費) 開立機關ex.醫院
1.開立死亡證明時須準備往生者的身份證
2.可多申請幾份
第二步:申請除戶證明(須付規費) 承辦機關: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
準備:死亡證明、被繼承人戶口名薄及身份證、申請人身份證及印章
1.除戶須於死亡發生日起30日內辦理
2.若被繼承人配偶健在須換證,須另附其身份證及照片一張
3.被繼承人的身份證若想要留做記念,戶政人員會截角後返還
4.建議多申請幾份,後續很多步驟會用到
5.可同時申請自己的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(須付規費,設籍台北市者,可到市內任一戶所辦理)
準備:身份證、印鑑章
a.繼承人有兩人(以上)同一戶籍者,由其中一人申請戶籍謄本即可
b.委託他人申辦時,須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的身份證及印章
109.03.22補充:戶政事務所可同時辦理勞健保退保通報,以及勞保死亡給付申請
還會協助通報保險公司處理相關個人保險後續
新聞報導:死亡登記、健保退保可在戶所一併辦理
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180809002983-260407?chdtv
勞保局給付業務專區(死亡給付):
https://www.bli.gov.tw/0004766.html
第三步:查調被繼承人財產、所得及贈與資料 承辦機關: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
用途:做為遺產稅申報、遺產分割、繼承過戶之參考依據
準備:除戶證明(死亡證明書)、申請人身分證與戶籍謄本
109.06.22補充:自109.07.01起,全台國稅局都可以一次查調金融遺產,不用到處奔波到各金融周邊機構查詢
台北國稅局新聞稿連結:
第四步:申報遺產稅
注意:遺產稅須於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申報,若無法依限申報,須向國稅局申請延期
申請書可向國稅局索取,或等國稅局寄發,我是在辦理母親的除戶約3周後收到
(國稅局係透過戶政通報,所以除戶證明的申請人會收到遺產稅申請書)
申請書會附填寫說明,範例及電子檔可詳下方財政部連結
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web/ETW212W?codeId=NDownload3
1.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上雖有列出房屋及土地公告現值,但申報時須另附證明文件影本:
土地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謄本(須繳納規費)
房屋則向稽徵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或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謄本(須繳納規費)
2.存款須檢附載有死亡日之存款餘額存摺影本,無法提出時須向開戶分行申請餘額證明(有手續費)
3.須申報完並取得遺產(完)免稅證明後才可進行下一步
第五步: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 承辦機關:所在地稅捐稽徵處
1.取得遺產稅免(完)稅證明後,先向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查欠稅
(地價稅及房屋稅屬地方稅,稅務員只能查當地的資料,若有外縣市的部份則會協助傳送資料到所屬的稅捐機關,須等全部確認後,所在地稅務員才會在遺產稅免(完)稅證明上面蓋無欠稅章,才可再進行下一步)
2.查無欠稅後,如辦理分割繼承者,可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
a.為了避免書寫錯誤,建議遺產分割協議書同繼承過戶資料先準備好
(請參考第六步)先請地政事務所服務台人員幫忙檢查文件
b.印花稅同樣屬地方稅,若有其他縣市不動產建議直接到郵局購買印花稅
(請稅捐處計算,金額為遺產分割協議書成立時不動產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一)
c.若金額大且不動產只位在所在地無其他縣市,可向稅捐稽徵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單,到便利商店就可繳款
第六步:辦理土地及建物繼承過戶 承辦機關:管轄地地政機關
準備:1.登記申請書、2.登記清冊、3.繼承系統表、4.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、5.遺產稅繳(免)稅證明及影本、 6.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、7.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、8.繼承人印鑑證明、9.印花稅單、10.其他證明文件
a.以上1~4表格可到各地地政事務索取紙本,或上網下載電子檔
台北市政府土地建物繼承登記書表下載區:
https://service.gov.taipei/Case/ApplyWay/201901100047
(請先備妥以上文件再往下看才會懂喲!)
b.若有其他縣市的不動產須繼承過戶,資料須一個縣市準備一份,但不必跑到外縣市送件,全部資料可請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服務台人員幫忙審核,正式送件時地政人員會協助寄送(須付來回郵資),辦理時須分別繳納規費 (外縣市的會電聯通知繳納金額後再進行轉帳或匯款)
c.土地登記申請書的(10)申請人欄填被繼承人、繼承人以及代理人的資料
1.這裡的繼承人指的是有繼承該縣市不動產之繼承人,沒有繼承的就無須填寫
2.代理人指的是負責送件申請人又非該登記案之繼承人,另須在(7)委任關係欄簽名蓋章
d.登記清冊上的申請人指的是有繼承該縣市不動產之繼承人,須簽名蓋章
e.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有跨頁時須加蓋騎縫章
f.審核及正式送件時建議攜帶全部繼承人的印鑑章,以便有問題時可當場補蓋
g.遺產分割協議書只要列土地及建物的繼承狀況,最好每個繼承人都要分到,若選擇抛棄繼承須於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申請,辦理繼承過戶時也要附上准許文件
h.填寫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登記清冊時,繼承人的持分比例須清楚列出,請參考範列
以下遺產分割協議書簡寫為"遺",登記清冊簡寫為"登"
例一:
權利範圍:全部
一人繼承,遺:由甲全部繼承,登:甲持分全部
兩人(以上)繼承,遺:由甲、乙各繼承2分之1,登:甲、乙各持分2分之1
例二:權利範圍為分數非全部,就乘以幾分之1(代表幾個人分)
1.權利範圍:4分之1
一人繼承,遺:由甲全部繼承,登:甲持分4分之1
兩人(以上)繼承,遺:由甲、乙各繼承8分之1,登:甲、乙各持分8分之1
2.權利範圍:4分之3
一人繼承,遺:由甲全部繼承,登:甲持分4分之3
兩人(以上)繼承,遺:由甲、乙各繼承8分之3,登:甲、乙各持分8分之3
參考資料:
財政部稅務入口網—繼承申辦流程
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web/ETW118W/CON/871/6485601678820982471
台北國稅局—遺產稅導覽
https://www.ntbt.gov.tw/multiplehtml/6e67d38ba777433e81ede9883cbc9212
申請土地建物分割繼承登記須知:
(請自行上網搜尋↓,台中市政府的檔案是我覺得寫的最仔細的,但無法放連結)
高雄市政府地政局: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範例 (六)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
https://landp.kcg.gov.tw/form_detail.php?nid=380&catid=120